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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直属学校教师有偿违规办班补课的通知

2010年01月08日 16:49:37 来源:忻州市新希望学校 访问量:280

市直各中小学校:
    为规范教育教学秩序,确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保护学生身心健康,惩治和预防以教谋私等腐败行为,维护良好的教育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教育部、山西省教育厅有关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相关规定,现对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违规办班补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违规办班补课。“有偿家教违规办班补课”是指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在节假日、寒暑假、双休日期间或其它休息时间进行的校外教学,并通过教学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活动。
1、教师不准组织中小学学生在家收费或变相收费补课,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与有偿辅导。任何学科教师不得故意留下课堂新课内容放到课外有偿家教。
2、教师不得违规利用国家法定节日、寒暑假、双休日在校内给学生补课,也不准以各种名目租赁校外房屋举办“奥赛班”、“提高班”、“实验班”、“辅导班”等,并收取费用。
3、严禁教师以家属、亲友等名义违规开办寄读所、补习班等从事有偿家教活动。
4、学校、教师之间不准相互为对方提供家教生源,也不得为退休教师和社会其他人员介绍学生进行家教而从中获利。教师不得利用所教学科的不同,组合成不同学科的教学班子,在家中或在校外租用教室进行集体家教。
5、严格禁止教师接受社会各科文化补习学校聘请,参与有偿文化补习活动。
6、严禁教师在民办学校以及各类短期培训班兼职兼课。
7、学校领导不得默许、授意、纵容班主任、科任教师在校内、外收费办班补课。不得将校舍和场地出租、出借给校内外人员开展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习活动。
8、初三毕业年级和寄宿制高中学校,双休日补课不超过半天,假期补课不超过假期的1/3。学校组织的教师补课、辅导可计入工作量,但不得向学生收费。
    二、加强教师管理,制定禁止教师有偿家教的管理制度。各学校要把禁止有偿家教作为学校管理的重点,列入对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教师有偿家教监督制度、违规处罚制度及有偿家教档案管理制度。学校与所有在职教师分别签订不从事有偿家教的协议书,明确违约责任和处理细则,并向学生、学生家长和全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各学校要设立教师有偿家教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举报教师有偿家教问题要做到一有举报,立即查处。
    三、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各学校要督促教师严格遵循教育教学规律,规范教学行为,集中精力搞好课堂教学。要教育广大教师爱岗敬业、无私奉献,鼓励和引导教师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对少数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适当的义务辅导,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四、实行校长责任追究制。校长是禁止有偿补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校级领导也要各负其责。在一个学期内发生2例(含2例)以上有偿家教的,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在一个学期内发生5例(含5例)以上有偿家教的,除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和取消学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外,要从严追究校长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因对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放纵不管或管理不严、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影响的,免除校长职务。对校级领导参与或组织有偿家教违规办班补课的,一经查实,立即免职。
    五、凡直属学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本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同时取消其三年的评优评先、评聘职称、评选骨干教师及学科带头人和工资晋级等资格;对已经取得了高级职称的,实行“高职低聘”,在其后三年中予以降职聘用;对已经评为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等称号的,取消其称号;对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并作在校待岗一年处理;对明知故犯、屡教不改、顶风违纪、社会影响较大的教师,由学校解聘,直至吊销其教师资格、清除出教师队伍。
    六、市教育局将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成立有偿家教违规办班补课专项治理领导组,设立举报电话,随时对群众举报进行调查核实,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向家长和社会进行问卷调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我行我素、顶风违纪者,从严处理。

   
                                                                                                                                                  忻州市教育局
                                                                                                                                              二○○八年五月五日

编辑:甲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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